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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8747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3-20
  • 文  号:
  • 碧府办发〔2026〕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碧江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碧江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碧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碧江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碧江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加强碧江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是指通过农村饮水工程为农村居民、单位提供生产和生活用水。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财政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问题,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在修建前必须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并在工程修建完成且试运行一个月后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供水类型、用水类型进行供水。

第二章 管护责任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统筹管理,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检)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履行义务、参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

第七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统计辖区内每年需维修工程数量,向上申报争取维修资金;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水质检测(自检)。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监督,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做好群众用水宣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检测、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饮水工程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乡、村、组的工程直接管理。其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管水员,对管水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使工程良性运行。

(二)做好供水水源的管理维护,按照国家和省、市、区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三)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四)做好群众用水纠纷处理。

(五)督促用水户及时缴纳水费。

(六)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七)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发生管道破裂、设备故障、干旱、凝冻等问题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并向区水务局报告;当发生饮用水水质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八)农村饮水工程因管网、机电、设备损坏,各乡镇、街道负责水务工作的站所根据损坏情况到区水务局申领维修(更换)物资,原则上于领取之日起七日内完成维修(更换),并将维修(更换)的前中后图片反馈区水务局。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负责本村域内村级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单个工程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明确村干部,落实到人,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其职责为:

(一)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管水员对水源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排查和维修,定期对净化、消毒、供水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洗,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宣传、引导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三)监督收缴水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及管水员报酬,不得改变用途。

(四)按照要求取水样送检。

(五)组织管水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对管水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如有供水设施被破坏、水污染隐患等情况,应及时与各乡镇、街道负责水务工作的站所联系,共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并将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检)测、管水员岗位补贴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水质抽检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指进入输水管网用于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上为1000人以上)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定和监管供水水价;区供电局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等相关政策。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供水企业负责本区域内接入城市管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区级供水企业负责本区域内集镇水厂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基层技术维修队伍,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水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出厂水浑浊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水处理工程的反复冲洗周期(一般为3—10天)。使用消毒设备的供水工程,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运行情况,并定期加入消毒药剂,保证一年清洗水池一次以上。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务局应充分保障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原则上应做到:

(一)一年停水累计不超过36天。

(二)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

(三)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及时抢修并发布紧急停水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若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务局。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立管水员,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负责供水管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农村饮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区水务局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禁止在农村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五章 工程产权

第十八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是工程的管护主体。

第十九条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工程的管护主体。

第二十条 以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产权归属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

第二十一条 以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受益户是工程的管护主体。

第二十二条 以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是工程的管护主体。

第二十三条 区水务局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第六章 水费、经费、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推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接入城市供水水费计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铜仁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5〕339号)要求,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对不同用途的水实行不同的水价,逐步推行用水定额管理、超额累进加价。

第二十六条 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前提下,合理制定标准收取水费,有条件的村组可由村民议事决定水费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下达维修养护资金,用于供水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及更换,优先补助落实管护机制、水费收取正常的村组供水工程。

第七章 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泉水、井水型水源取水口周边不小于20米范围;

(二)山塘、水库型水源取水口半径不小于200米范围,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扩建畜禽圈舍、厕所、化粪池、垃圾池;

(二)倾倒垃圾、弃土、弃渣;

(三)敞养畜禽、人工水产养殖;

(四)新建、扩建住宅和生产加工场所;

(五)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物;

(七)葬坟、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八)旅游、游泳、垂钓、捕捞、烧烤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三十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规范化建设,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水务局负责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每年对水质进行一次检测。

第三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加强日常监管,对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应对自然灾害、水源污染等突发事件,减少因此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根据区政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 区水务局建立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村(社区)建立村级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

第九章 管水员岗位职责及要求

第三十六条 管水员的职责:水源巡查、设施设备日常管护及简易维修、水费收缴,按有关规定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处理,遇到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各乡镇、街道负责水务工作的站所。

第三十七条 管水员的要求:“三保”,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转、保供水安全、保用水户基本饮用水需求;“三会”,会使用管理水泵等机电设备、会使用维护净化消毒设施、会维修破损水管和水龙头;“三巡”,巡查水源、巡查设备、巡查设施;“三账”,建立巡查台账、建立运行维护台账、建立水费收支台账。

第三十八条 管水员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水利厅印发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公益性岗位解决贫困劳动力就业方案》(黔水农〔2024〕22号)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管水员岗位设置:管水员人员严格按照《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铜人社通〔2024〕29号)《铜仁市碧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铜仁市碧江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细则〉的通知》(碧人社发〔2022〕6号)规定要求,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出现“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吃空饷”等现象,各乡镇、街道负责水务工作的站所要及时纠正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建立岗位退出更换机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区水务局停发补贴或更换人员,并终止或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和环境卫生、水费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以及“水是商品”的意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碧江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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