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碧江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碧江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侯库的通知》等有关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地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保障需求、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第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小户型、功能全、质量好、配套齐”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碧江区户籍或在申请地范围内稳定就业,并在碧江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
(二)无自有产权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五)在申报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配售与签约
第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四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售方案,明确配售对象、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选房规则等内容,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
第十六条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应当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缴纳购房款。
第十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房屋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
(四)房屋交付条件和日期;
(五)房屋质量保证和保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购房人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房屋的,应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原销售价格并考虑折旧、持有年限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已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上市交易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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