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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23168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2-21
  • 文  号:
  • 碧府办发〔2025〕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碧江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碧江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碧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民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碧江高新区,区直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碧江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        

铜仁市碧江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殡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减免)事项和对象

(一)补助(减免)事项。补助(减免)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1.遗体接运费(含灵车接运、人工抬运、消毒、10公里内往返费用;不含甲类传染病、破裂、腐败等遗体);

2.殡仪馆内集体冻柜遗体冷藏存放费(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费(仅限使用平板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费(普通格位存放期限1年以内)。

由殡仪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价格核算,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丧属先行垫付(不在以上四项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内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二)补助(减免)对象。补助(减免)对象分为普惠对象和重点惠民补助对象两种。

普惠对象(已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及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

1.具有碧江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驻碧部队现役军人、无碧江区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来碧的非碧江区户籍人员(具体条件详见本方案申请流程七);

4.在碧江区院校就读的非碧江区户籍的学生;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死亡后遗体在区内火化的补助(减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其他特殊对象需补助(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经乡(镇、街道)核实后向区殡葬管理所申请。

重点惠民补助对象:

1.本区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

2.重点优抚对象(指具有我区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3.本区范围内的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人口、重度残疾人困难户、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易地移民搬迁户;

4.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其他人员;

5.成功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组织)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具备上述五类条件之一,死亡后遗体在本区殡仪馆火化的在补助(减免)4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免除灵堂租用费(仅限经济型灵堂,且使用不超过3天),免除遗物处理费(限10公斤以内,超出重量部分由丧属自行付费)。对重点惠民补助对象因丧葬事宜造成家庭生活临时性困难的,可以向所属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二、生态安葬奖励措施

对选择骨灰生态安葬的兑现奖励。自愿选择骨灰抛洒江葬、花葬、树葬、草坪葬和深埋不留坟头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生态安葬活动由区民政局指定地点组织实施。

三、申请流程

符合本方案补助(减免)或奖励规定条件的人员死亡火化后,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受委托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向区殡葬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结算发票、骨灰寄存或葬入公墓证明(生态安葬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逝者亲属个人银行账号。

(五)逝者为重点惠民补助对象:本区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重度残疾对象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本区范围内监测户、易地移民搬迁群众需提供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或生态移民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因公牺牲对象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见义勇为牺牲对象需提供政法部门证明;成功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组织)对象需提供红十字部门证明。

(六)逝者为驻碧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逝者为外来在碧居住人员,需提供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与在碧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逝者为碧江区院校就读的非碧江区户籍的学生需所在学校提供在校证明。

申请补助(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重点惠民补助对象需填报《碧江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助(减免)申请表(重点惠民补助对象)》(附件1),普惠惠民对象需填报《碧江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助(减免)申请表(普惠对象)》(附件2)。选择骨灰绿色生态殡葬的需向碧江区殡葬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碧江区节地生态葬补助费用申请表》(附件3)。

区殡葬管理所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殡仪服务工作结束后,由殡仪馆、殡葬管理所和丧属共同核算符合补助(减免)政策部分费用,并由丧属先行垫付。丧属必须在遗体火化后3个月内按程序完成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补助(减免)资料报区殡葬管理所审核,审定后次月结算;选择骨灰绿色生态殡葬的,丧属完善相关资料上报区殡葬管理所审定后次月结算;区财政局根据区殡葬管理所审核上报的材料拨付资金到丧属个人银行账户上。

四、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审核上报。惠民殡葬所需费用由区殡葬管理所负责统计上报,按月填报《申报惠民殡葬服务补助(减免)人员花名册、结算汇总表》(附件4)。丧属要据实申报,对申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材料应于每月5日前报区殡葬管理所审核。

(二)审批拨付。区财政局对区殡葬管理所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并及时将惠民殡葬补助(减免)资金拨付给丧属。

(三)资金监管。区财政局要实行惠民殡葬补助(减免)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要对惠民殡葬补助(减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纪委监委和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惠民殡葬补助(减免)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承担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任务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如发现虚报冒领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清退;对不严格执行政策的将取消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经费保障和结算标准

(一)经费保障。将惠民殡葬补助经费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有序保障惠民殡葬政策落实。

(二)结算标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经费结算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为依据。

本方案自2025年2月1日起试行;本方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碧江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助(减免)申请表(重点惠民补助对象)docx.docx

      2.碧江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助(减免)申请表(普惠对象)docx.docx

      3.碧江区节地生态葬补助费用申请表docx.docx

      4.碧江区申报惠民殡葬服务补助(减免)人员名册、结算汇总表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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