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碧江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碧府办发〔2023〕1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为便于公众知晓内容,现对政策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碧江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管理,合理、高效利用资源,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委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等要求,结合碧江区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碧江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依据
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委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依据。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全文共十六条内容,其中:第一条阐述了《办法》出台背景及上位政策文件根据。第二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范围是全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建筑、交通、水利、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在用地红线范围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土。第三条砂石土基础性矿产资源属性,属国家所有。第四条为建设单位处置砂石土需提交的资料有项目备案、审批文件、用地审批材料、施工设计方案等。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建设单位需编制处置方案的义务,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采挖所产生的砂石土定性分析及储量核算;需要自用的砂石土数量;剩余砂石土数量;砂石土处置期限。建设单位需出具《工程建筑材料自用承诺书》的义务,并承诺采挖的砂石土不能私自对外销售,仅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第七条为建设单位如对外销售自用外剩余量的途径须通过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方式处置,起拍单价参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公告〉》(2018年第16号)执行。第八条为特殊工程建设项目或难以公开处置的砂石土,采取“一事一议”的须报区政府批准。第九条为处置收入的管理内容。第十条为防汛、抢险、救灾及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等优先无偿使用场景。第十一条为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及经营处置的手续和生产、安全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为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监管责任。责任部门为财政(国资)、住建、城管、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第十四条明确了《办法》实施前已动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尚未采挖的砂石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为试行时限两年,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