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和保护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区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全区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九龙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贵州碧江国家湿地公园);全区范围内县道、省道、国道及区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各级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各类水库、山塘周围1公里范围内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禁猎。除上述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地弓)、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铁铗、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
四、禁猎形式: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无人机挂载抛投器物、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巢、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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